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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1-07-26|浏览次数: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知发〔2021〕2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林业局

2021年7月12日

 

陕西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保护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规范我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19号),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范围

 

  (一)本细则所述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本省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二)本省内法人或自然人在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明确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按照本细则进行审查。

 

  二、审查内容

 

  (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1.是否属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

 

  2.是否影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公共健康、农业、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或其他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行;

 

  3.是否涉及保存或收集中国政府或个人信息的关键技术,转让后可能影响国家数据安全;

 

  4.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形。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1.是否使国外受让方形成该技术领域的技术垄断,进而对我国在该领域的后续创新改进带来不可避免的限制;

 

  2.是否影响国家规划确定的关键研发领域和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发展能力;

 

  3.其他可能影响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驱动发展的情形。

 

  三、审查职责

 

  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林业局等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一)省商务厅负责接收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并将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依据不同类别转交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查。

 

  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的,由省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由省商务厅和省科技厅按照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省商务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依据各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书,作出审查决定。

 

  (三)各职能部门应当分别成立由行业代表、有关技术领域专家、法律专家组成的对外转让知识产权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的对外转让问题审查,并出具专业咨询意见。

 

  (四)省商务厅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协调机制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的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对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审查流程

 

  (一)技术出口经营者请求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合同副本;

 

  4.有关方面提供的知识产权评估、评价报告;

 

  5.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所涉及的核心技术清单。

 

  (二)省商务厅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出口技术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相关材料转交给对应职能部门。

 

  (三)各职能部门在收到对外转让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反馈给省商务厅。对于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的技术转让问题,需要由对外转让知识产权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省知识产权局对涉及出口转让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书面审查意见应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四)省商务厅收到各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五)对外转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已经在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登记的,经审查不得转让的,省商务厅应当及时通知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在接到通知后,不得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五、审查意见

  各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概况,包括知识产权审查的程序、范围、时间等;

 

  (二)审查依据,即实施审查所依据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际规则等;

 

  (三)审查结果,即所涉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客观问题和存在风险等;

 

  (四)审查意见,即对审查结果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和风险是否影响批准技术出口提出意见。

 

  省商务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各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其他事项

 

  (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最终决定作出后,涉及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

 

  (二)对作出的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守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双方的商业秘密。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四)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涉及国防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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