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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知识产权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时间:2020-07-31|浏览次数: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

 

  为切实加强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0年7月14日 

 

 

 

陕西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意见》(陕办发〔2015〕38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19〕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5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全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改革创新、分类实施、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基础、统筹兼顾、权责明确、注重绩效”的原则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下达等,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规划、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确定年度资金使用方向,负责制定年度资金申报指南、评审、报批、下达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评估督导和绩效评价。

  (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年度计划安排预算,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配合省知识产权局下发资金申报指南、评审、下达计划等。

  (三)各市县(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具体负责项目征集、初审、上报工作,并对报送项目的真实性负有监督审核责任,对后期资金下达后的拨付、使用负有监督评价责任。

  (四)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阶段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资金使用阶段具体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责任,应自觉接受相关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和知识产权奖补等重点领域。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重点,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在项目申报指南中具体明确每年度支持的范围和重点。

  (一)知识产权能力建设重点领域。以促进知识产权高质

  量发展为重点,突出基础性、前瞻性、关键性重点工作,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特色产业等专利创造;商标品牌建设;促进地理标志培育和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和示范企业培育、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金融、知识产权展会及知识产权赛事等项目;与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紧密结合的知识产权重点项目。

  (二)知识产权奖补重点领域。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项目进行奖补,支持向国外申请专利,商标国际注册等。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根据与支出相关的因素并赋予相应的权重或标准,进行资金分配。一般选取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等区域知识产权发展状况,专利、商标申请和授权数量,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分布状况等作为因素指标,根据数量质量及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确定分配比重,切块下达资金。

  (二)项目法。根据相关规划、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将资金分配到特定项目。对符合支持方向、通过规定程序申报、审核的项目,按前补助或后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第四章 预算下达及执行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省财政厅按要求下达预算。因省知识产权局原因造成逾期下达预算的,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扣减预算资金额度。对已下达预算3个月以上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由财政部门约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县;6个月以上仍未形成支出的,财政部门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计划、追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

  

  第八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资信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申报项目。从事知识产权活动、守法经营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依照本办法申报知识产权奖补类项目。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于每年6月份开始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原则和审批程序,征集下一年度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报。市县(区)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进行项目初审后,通过正式申报文件和陕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报送项目。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市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查,并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确定拟支持的项目清单。在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上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分管省长审定。分管省长同意后,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计划。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项目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专项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组织验收。项目不能完成既定目标或有重大变化的,由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情况和原因,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审议。未按要求及时调整,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或沉淀的,项目申报单位和区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违规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结转结余资金处理。对于年度结转结余的项目资金,由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统计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主体,要对本级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的绩效目标指标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绩效目标指标自评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汇总形成全省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各地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省财政厅要督促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反馈项目单位,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各级财政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设立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市县,取消省级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 8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14〕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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