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保护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规范我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19号),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述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本省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二、审查内容
1.是否属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
2.是否影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公共健康、农业、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或其他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行;
3.是否涉及保存或收集中国政府或个人信息的关键技术,转让后可能影响国家数据安全;
4.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形。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1.是否使国外受让方形成该技术领域的技术垄断,进而对我国在该领域的后续创新改进带来不可避免的限制;
2.是否影响国家规划确定的关键研发领域和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发展能力;
3.其他可能影响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驱动发展的情形。
三、审查职责
(一)省商务厅负责接收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并将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依据不同类别转交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查。
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的,由省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由省商务厅和省科技厅按照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省商务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依据各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书,作出审查决定。
(三)各职能部门应当分别成立由行业代表、有关技术领域专家、法律专家组成的对外转让知识产权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的对外转让问题审查,并出具专业咨询意见。
四、审查流程
(一)技术出口经营者请求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合同副本;
4.有关方面提供的知识产权评估、评价报告;
5.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所涉及的核心技术清单。
(二)省商务厅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出口技术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相关材料转交给对应职能部门。
(三)各职能部门在收到对外转让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反馈给省商务厅。对于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的技术转让问题,需要由对外转让知识产权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省知识产权局对涉及出口转让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书面审查意见应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四)省商务厅收到各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五)对外转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已经在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登记的,经审查不得转让的,省商务厅应当及时通知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在接到通知后,不得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五、审查意见
(一)审查概况,包括知识产权审查的程序、范围、时间等;
(二)审查依据,即实施审查所依据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际规则等;
(三)审查结果,即所涉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客观问题和存在风险等;
(四)审查意见,即对审查结果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和风险是否影响批准技术出口提出意见。
六、其他事项